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粤委办〔2014〕38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禁止收送“红包”
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包括现金、电子红包、有价证券和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支付凭证)歪风,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禁止收送“红包”纪律规定,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治理收送“红包”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关于严禁收受和赠送“红包”的纪律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正确履行程序,准确定性量纪,及时作出处理和公开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处理收送“红包”问题的检查复核,对收送“红包”问题治理不力,应先作出免职处理而未免职,或对收送“红包”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持之以恒营造拒收拒送“红包”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禁止收送“红包”的纪律规定,弘扬依法办事、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抵制收送“红包”歪风的自觉性。坚持抓好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提醒,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收送“红包”双方实行同时实名曝光制度。 三、积极构建有效发现“红包”问题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财政、审计、税务、商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将查处收送“红包”问题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节日前后财务开支和现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核查各单位购买购物卡、积分卡、提货单、礼品册等有价证券情况,及时发现和防范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赠送“红包”,以及借过节慰问费、润笔费、顾问费、报道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红包”等问题。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平台等举报收送“红包”问题,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从严惩处用公款送“红包”行为。要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和“三公”经费管理,彻底清理“小金库”,从源头上切断用公款送“红包”的资金来源。加大惩处力度,凡用公款送“红包”的,一经查实,即给予免职、降职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责令赔付无法追回的“红包”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收送双方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同时作出处理。 五、充分发挥廉政账户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廉政账户的监管,完善账户多币种功能和匿名存款转账功能,简化缴存手续。大力宣传廉政账户及其使用方法,引导领导干部及时上交“红包”。对所收受的“红包”未按规定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存入廉政账户,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一律按违纪论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