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专科学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广茂幼师党〔2021〕4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工作原则。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五条 目标要求。要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对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内容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以及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其他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
学校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要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党委书记、校长要定期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校纪委每年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与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
(二)询问提醒。对于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
校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以上问题的,校党委书记听到看到后要及时询问提醒。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存在以上问题的,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听到看到后要及时询问提醒。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及单位内其他党员、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到看到后要及时询问提醒。
(三)点名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察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点名通报批评。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一年来存在应当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在民主生活会上要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二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民主生活会,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五)谈话。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校党委书记进行。涉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视具体情况,由校纪委建议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进行谈话,谈话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报告。涉及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谈话,由纪委负责人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
(六)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经纪检部门核查,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的,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给予轻处分。对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
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联系)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学校党委、纪委要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违纪问题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运用第三种形态,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给予重处分。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应运用第四种形态。
(一)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二)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学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干部的日常监管。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有下列情形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
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