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重大事项报备与监督暂行办法
广茂幼师党〔2021〕51号
第一条 为聚焦第一职责认真开展日常监督,在持续深化纪检审计“三转”工作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推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执纪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上级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备责任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相关单位(包括学校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专项工作组)。
第四条 报备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监督制约和执纪问责。
第五条 为了不增加报备责任单位的工作负担,报备责任单位必须将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除外),在通过OA系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同时以“知会”的形式向纪检审计部报备,报备事项不得从OA系统中撤除。
第六条 纪检审计部对报备的事项视具体情况在请示学校纪委书记后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七条 纪检审计部对重大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不参与决策与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八条 报备制并非批准制,不能代替报备责任单位应该履行的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义务。责任单位应强化自我约束,切实承担起报备事项组织实施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备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报备工作。
第九条 报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报备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报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及时掌握报备事项的报备和办理情况。
第十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漏报、瞒报、虚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法纪条规和校纪校规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备与监督的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