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提醒谈话工作实施办法
广茂幼师党〔2021〕5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9〕16号),进一步规范我校提醒谈话工作,督促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实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强化监督、从严执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位置,形成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合力。要切实做好校内提醒谈话工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第三条 开展提醒谈话工作要注意把握谈话性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与其他谈话方式区分开来。
(一)提醒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具体措施。谈话主体为党员校领导、各二级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谈话对象为党员教职工。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需要,对提醒谈话的主体和谈话对象进行扩展,谈话主体为校领导、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谈话对象为全体教职工。谈话对象为校内各专项工作组成员的,由工作组组长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需要,对提醒谈话的主体和谈话对象进行扩展,发现教职工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并要求谈话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防范对策及措施。
(二)其他谈话方式
1.日常谈话。即一般工作谈话,谈话主体为校领导、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谈话对象为全体教职工。通过谈话方式,了解谈话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听取谈话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2.警诫谈话。谈话主体为学校党委书记,谈话对象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学校党委书记应及时进行警戒谈话,要求谈话对象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3.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主体为学校党委或纪委,谈话对象为存在轻微违纪问题应予诫勉的党员教职工。诫勉工作的具体措施详见《中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工作暂行办法》。
4.谈话提醒。谈话提醒是学校纪委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其实施的主体是学校纪委。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提醒谈话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提醒谈话工作负责,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提醒谈话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在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已经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六条 提醒谈话情况需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在谈话记录本上,每半年最后一个月(即6、12 月份)15日前将本学期谈话记录的复印件及谈话情况汇总报送纪检审计部。学校纪委统计整理后,按学期公示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提醒谈话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开展提醒谈话要明确谈话要求,做好过程监督。提醒谈话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2个月内向谈话人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被提醒谈话后仍然我行我素、构成违纪或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或违法的,学校纪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提出从重或加重处理建议。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提醒谈话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将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展提醒谈话工作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提醒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当二级单位出现违纪违法案件,二级单位党组织未对相关责任人履行提醒谈话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建议学校党委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