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发布者:黎雪琼发布时间:2021-07-16浏览次数:44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广茂幼师党〔2021〕5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审计部负责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进行。领导民主生活会应当将述职述廉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述职述廉前,各级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教职工对负责人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话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述职述廉时应召开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由领导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审计部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并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九条  述职述廉结束后,学校各科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应将述职述廉报告分别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审计部。

第十条  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测评的情况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将述职述廉结果作为对干部考察、奖惩和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应当实事求是。如发现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