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中层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广茂幼师党〔202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推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围绕学校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第二章 工作与考勤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对所在岗位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第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坐班制度。按时在岗坐班,不迟到、不早退,公务外出时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向分管校领导提前报备,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向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前报备。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因公、因私不能到岗实行请销假制度。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其中离开本市或请假2个工作日(含)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及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后,分别送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备案。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请假2个工作日(含)以上的,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离开本市或请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后分别送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备案。
请假者按时返校后,须向请假审批人及时销假。各部门、二级学院的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离开本市,特殊情况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行会议签到考勤制度。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均要严格考勤,应参会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不准请假(有课程冲突时协调好课程、安排好学生活动后按要求参加会议)。考勤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并定期通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否则按旷勤处理。
第三章事项报告
第七条 中层干部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制度,按要求定期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党员中层干部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获得重大成绩、成果,出现突发性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等,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八条 实行报告联络制度。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或出现突发性事件,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与本部门领导成员沟通,研究处理方案,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保持通信联络工具畅通,联系电话如有变动要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党委组织人事部报备。
第九条 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中层行政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校组织人事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纪检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纪委要组织纪检审计部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每学期参加1-2次二级理论中心组学习交流会,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校党委定期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技能,并进行廉政教育等。各党支部建立中层干部中心学习组,定期集中学习和安排干部自学。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脱产进修管理。中层干部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或赴国内外高校访学进修等,经校党委批准同意后,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外出请假手续。中层干部一个任期内脱产学习进修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外出脱产学习。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上级安排、学校选派或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外的其他社会化培训项目,须向学校党委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经批准允许参加的,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严禁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上级明令禁止的高收费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五章出入境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中层领导干部首次申领、换发或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均需向组织部门报告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中层领导干部应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登记并集中保管。中层领导干部换发、补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出使用,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会同纪委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及党委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出请假等相关手续。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总计时间不超过1个月。出国(境)返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回学校组织人事部保管。遇有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中层干部因公出国情况,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通报。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实施。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突出党建工作实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并限期改进;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根据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和有关规定,可以续任(续聘)并诫勉谈话,或者予以免职(解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连续两个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解聘)。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和纪检审计部定期沟通,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等工作,学校纪检审计部具体负责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提醒诫勉等方式,对中层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约束。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谈话制度。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要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倾听意见,帮助解决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遇中层干部的任职、交流、年度考核末位、惩诫、违纪、辞职、降职、免职及因年龄原因离任等情况,以及涉及管人、管才、管物的关键核心岗位调整等,校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要及时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监督结果运用。中层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岗位调整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职务调整、党纪和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中层领导干部、校直属机构负责人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