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
委员会执纪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茂幼师纪〔2021〕1号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关于规范高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通知》(粤纪驻教育发〔2017〕3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纪审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执纪,把执纪审查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执纪审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纪检组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准确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执纪审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严肃查处执纪审查工作中泄露秘密、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学校纪委受理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及下属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五条 学校纪委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党总支对其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学校纪委应当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书记专题会请示汇报,并向纪检组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不能决定执纪审查重要事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由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七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负责执纪审查日常工作,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审查审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八条 问题线索是指学校纪检审计部受理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或者政纪问题的材料。
问题线索来源,包括检举控告、上级交办、有关机关和部门移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材料等。
学校纪检审计部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二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纪检机关的交办件、二级党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和学校校内巡察、审计等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纪检审计部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人员、事件的实际情况,全面、详细、准确、实事求是地逐一进行分类摘要,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属于问题线索的,提出分办建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呈批:
(一)反映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的问题线索,先送学校纪委书记和学校党政正职领导阅后,将原件附函报纪检组。反映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问题线索,送学校纪委书记阅后,将原件附函报纪检组。
(二)反映学校正副科级的问题线索,送学校纪委书记、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阅后,按学校纪委书记批示进行初步情况了解,填写《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附件1),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报纪检组。
(三)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呈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检审计部登记分办,对于需要立案审查的,按程序报纪检组批准后办理。已办结的重复信访举报,经核对后报学校纪委书记同意予以了结;正在办理的按程序报批后,由承办部门一并办理。
上级纪检机关的交办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全程备案留痕。每月核对汇总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学校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条 纪检审计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部门的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纪检审计部负责汇总专题会排查处置问题线索的情况,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二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纪检审计部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审批表》(附件2),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三条 谈话应由纪检审计部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纪委书记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谈话组,做好谈话准备,在固定的谈话场所进行谈话,做好谈话笔录,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谈话安全,一次谈话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23:00之后不得进行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出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中止谈话,必要时及时送医。
第十四条 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或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谈话应配备一名记录员,谈话笔录应由谈话对象核对后签字押印。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函询的适应范围。对于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较为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可以实施函询,主要包括:
(1)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需要引起各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4)其他需要实施函询的问题。
第十六条 纪检审计部应填写《信访函询书呈批表》(附件3),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向函询对象发送《信访函询通知书》(附件4)和《信访函询书》(附件5)。纪检审计部要统一登记、编号,并安排专人送达或通知函询对象来纪检审计部领取。
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纪检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纪检审计部可以再次函询。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完成,纪检审计部应填写《信访函询书复函呈批表》(附件6),按照予以了结、初步核实、谈话提醒、再次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纪检审计部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撰写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并以适当方式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需要问责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报告及本人情况说明或谈话工作记录等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经谈话函询予以诫勉谈话处理的,纪检审计部应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附件7),经审批后,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附加8),诫勉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诫勉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诫勉谈话结束后,纪检审计部应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附件9),连同诫勉对象书面材料一并存入个人廉洁自律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纪检审计部应成立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件10),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二级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的,应报纪检组批准。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
(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三)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四)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五)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六)进行鉴定勘验。
第二十条 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附件11),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除拟立案审查之外,学校拟以其他方式处置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以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问题线索的,应再次填写《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附件1),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报送纪检组。
初步核实时限为60日。重大或者复杂问题,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学校纪检审计部应填写《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立案报告)》(附件12),连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一并报送纪检组。
第二十三条 纪检组同意立案的,学校审查组(原核查组)应填写《立案审查呈批表》(附件13),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予以立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应制作《立案决定书》(附件14),向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被审查人应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名。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上报纪检组,将案件移交纪检组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审查方案应当包括审查组成员、主要审查事项、采取的审查措施和相关事项,涉及的主要单位、部门及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审查组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
(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三)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四)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报请学校纪委书记同意,由纪检审计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通过谈话方式调查取证的,应制作《谈话笔录》(审查阶段)(附件15),被审查人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押印。
第二十八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学校纪检审计部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学校纪检审计部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逐页签字、押印。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二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审计部应当将涉案款项打入纪检组设立的专用账户,设定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三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管监督人员和审查组各保管一份,定期核查。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分管的部门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查清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撰写《违纪事实材料》(附件16),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并签署意见。因被审查人出逃、失踪、死亡等特殊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审查人见面的,审查组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审查人应当写出《反思材料》(附件17),被审查人拒绝的,审查组应当书面说明并由被审查人签名押印。被审查人应在反思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撰写《审查报告》(附件18),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审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九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审查期限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填写《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审批表》(附件19),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理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属立案审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20),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处级干部违纪案件移送纪检组审理,一般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学校自行审理。
第四十二条 移送纪检组审理所需材料
案件移送纪检组审理时,应编制目录,按以下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卷: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检举揭发材料,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审查报告;
6.违纪事实材料;
7.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及审查组对意见的说明材料;
8.被审查人的反思材料;
9.有关案件处理的会议记录、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
10.审查组的结案意见和有关领导的批示;
11.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处分决定;
12.各单位党委的处分意见;
13.证据材料(按性质和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顺序分类排列);
14.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工作。
(一)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违纪案件,必须审核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做到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相应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定性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对违反相关纪律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四)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以党章党纪党规为准绳,综合考虑同时间、同地区、同级别、同性质违纪行为的处理,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纪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问责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
第四十四条 审理工作组要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人实施的每一违反纪律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执纪审查部门对被审查人违反纪律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是否还有其他应认定的违反纪律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工作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退回审查工作组补证。
(五)审理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填写《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审批表》(附件21),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审理组应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被审查人意见,了解相关情况,制作《谈话笔录》(审理阶段)(附件22),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名、押印。
第四十六条 审理组应撰写《审理报告》(附件23),提请学校纪委全会讨论,经纪委全会讨论通过的审理报告由纪委书记签批。
第四十七条 审理组应填写《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拟处分意见报告)》(附件24),连同审查报告、审理报告一并报送纪检组。
第四十八条 对于移送纪检组审理的案件和学校自行审理的案件,在纪检组作出处分意见后,按照党章规定由被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定,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制作《处分决定书》(附件25),由纪检审计部在被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向被处分人宣布执行处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校纪检审计部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30日内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送达受处分人。
处分决定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工作岗位等相应变更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并在5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纪检审计部,纪检审计部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附件26),在两个月内将宣布及执行情况报送纪检组。。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第五十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学校纪委请示纪检组后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学校纪委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可在决定载明时限之内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申诉复审;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申诉复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当事人将申诉材料提出申诉。纪检审计部填写《申诉案件登记表》(附件27)。
(二)纪检审计部对申诉材料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是否需要进行复查形成意见后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需要进行复查的,成立申诉复查组。按照审查、审理与复审分离原则,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工作。
(三)复查组填写《案件申诉复查呈批表》(附件28),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调阅原案件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做好阅卷笔录、谈话笔录,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调查。 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复查结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执纪审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执纪审查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五十五条 对纪检监督干部违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审理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七条 审查组、审理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学校纪检审计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执纪审查专用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一物一号,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领用,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九条 纪检审计部涉及执纪审查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六十条 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按本规程第八条处理。
如涉及上一级党组织管理干部,应当在一周内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
第六十一条 纪检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上报学校纪委,妥善处置事故善后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