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执纪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
广茂幼师纪〔2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对象为各二级学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监督涉及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放管服工作、二级单位绩效分配等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纪委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学校纪检审计部组织实施,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纪检审计部要按照“三转”的有关要求,转变监督方式,在监督上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纠正混淆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做法,切实将监督重点从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业务工作,转变到对相关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监督、检查上来。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学校纪检审计部重点加强对二级单位,尤其是重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实施: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六大纪律”、反“四风”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及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
(六)内控机制建设,尤其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方面的情况;
(七)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工作开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情况;
(八)需要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系)、部门要依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七条纪检审计部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沟通提醒、事中随机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除非确有必要且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原则上不参与现场监督。
第八条对需要监督的事项,纪检审计部在必要时事先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相关工作的主要内容、政策法规、工作规章制度和流程等,为监督做好准备。
第九条 对需要监督的事项,纪检审计部采取事中随机巡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执行“八项规定”、“六大纪律”和反“四风”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条 对需要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采取事后专项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反映问题,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执纪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纪检审计部要将监督执纪专项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聚焦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整改、执纪问责。
第十三条纪检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专项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要与被检查单位的中心业务紧密结合,既要善于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和廉政风险点,也要善于挖掘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盲点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第十四条检查事项初步确定后,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审批。纪检审计部根据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单独成立检查组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组的成员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五条检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准确把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负责人、检查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安排、主要工作方法、时限要求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检查组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下发检查通知,严格按照检查方案,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列席有关会议、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检查掌握的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检查报告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由检查组长审定。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报告审定后向学校党委、纪委作专题汇报,根据党委、纪委的批示将检查报告适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检查组就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被检查单位应制订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纪检审计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在检查结束后,纪检审计部将检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形成的报告、整改通知书、通报、领导批示件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情形,及违规违纪涉嫌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要依纪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落实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执纪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