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
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广茂幼师纪〔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具体化、可操作的行动指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纪委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坚持把讲政治、守规矩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学校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审查的专门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重大问题集体决定制度
第四条 根据党章、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凡涉及到学校纪委重大问题必须要经过纪委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围绕纪检监督工作职能,讨论并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研究制订学校纪检监督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做出专项工作部署;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四)讨论研究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五)讨论研究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处理、处分的意见,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提出意见的其他重要问题。
(七)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议事规则:
(一)重大问题必须及时通过纪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会议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会上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纪委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纪委委员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并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向纪委或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能违背。发现纪委的决定、决议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偏差,可以提请纪委书记召开会议予以纠正。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请示报告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
第八条 学校纪委要按照上级纪委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双报告制度。
第九条 纪检监督工作人员遇到需请示事项,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给予答复。需要进一步请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
第十条 重大事项办理,重要活动安排,重要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须及时向交办领导回馈。
第十二条 要积极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大胆负责,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第四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纪检干部要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督业务知识为主。
第十五条 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学习必须做好记录,使用专用的笔记本,以备检查。每年至少提交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心得。
第十六条 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全校纪检审计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培训。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在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交纪检审计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并在适当的时候在相关会议上分享传达。
第十七条 纪委委员要定期到二级单位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学校纪检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纪检监督工作的指导,强化纪检监督工作的上传下达,促进学校纪检监督工作上下联动,形成监督执纪工作合力,从整体上提高纪检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一)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纪委工作例会。
(二)纪委工作例会参会人员为学校纪检审计干部,包括纪委委员、纪检审计部有关人员、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
(三)例会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上级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六章 办文办会制度
第十九条 由专人负责学校纪委、纪检审计部的收文、发文。
第二十条 收文、发文要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严格履行呈批手续,做好收发登记,并依据文件是否涉密及敏感程度选择合适的方式途径。重要文件要随收随送。
第二十一条 每次会议要提前进行精心组织准备,做好会务安排,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纪委书记签批。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会风。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反映学校纪委和纪检审计部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内部人员借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部人员借阅的,必须经过纪检审计部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档案必须保存在保密柜中。不得随意谈论涉及秘密档案的内容,不准将档案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
第八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纪检审计部等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印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使用纪委印章须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使用纪检审计部印章需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和范围使用印章,并做好每次用章的详细记录。如发生违规使用的,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内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三十条 为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纪检审计干部内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三十一条 谈话对象为学校所有纪检审计干部。
第三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纪委书记与其他纪委委员谈心谈话,纪委委员与联系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纪检委员谈心谈话,纪委副书记与纪检审计部干部谈心谈话。
第三十三条 谈话视具体情况,可采用个别谈话、组织约谈和集体谈话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开展日常谈心谈话。通过交流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掌握其心理动态,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住关键节点谈话。主要是在重要节日、职务调整、重大案件调查、民主生活会等节点和婚丧喜庆等个人重大事项办理前,重申有关规定,提出廉政要求。
(三)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谈话。针对纪检审计干部在工作生活中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等,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防微杜渐。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并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党性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枉法,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三十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第三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办案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第四十条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防“灯下黑”,严禁以案谋私,严禁接受被查对象的宴请和钱物,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联系。
第四十一条 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