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特约监督员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广茂幼师纪〔202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纪检审计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民主监督,督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并充分激发教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学校纪检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约监督员”是指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从教职工中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发挥监督、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优先从学校教职工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请。
聘请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现任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不担任特约监督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在所在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了解纪检监督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三)善于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纪检审计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规章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纪检审计部起草的相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纪检审计部组织的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
(四)了解、反映有关单位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反映、转达师生员工对监督、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参与宣传纪检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办理纪检审计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权利:
(一)了解纪检审计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遵守法纪规章表率作用发挥情况,对纪检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纪检审计部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纪检监督工作业务培训;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达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纪检审计部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应的权限。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督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纪检审计部组织的活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四)在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参加不相关活动、发表言论。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任:
(一)纪检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纪检审计部对被推荐人进行考察;
(三)学校纪委对特约监督员人选及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督员人选;
(四)发文聘任特约监督员,向全校公布特约监督员名单。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三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端,利用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背离客观公正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
(五)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督员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解聘特约监督员由纪检审计部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纪委决定。
解聘决定作出后,纪检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约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党派、团体。
第十二条 特约监督员日常联系工作由纪检审计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筹特约监督员工作,安排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向特约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三)通过与特约监督员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五)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及工作人员、各单位和教职工要自觉接受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应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特约监督员履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学校纪检监督业务费中核支。
第十四条 侵犯特约监督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特约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