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黎雪琼发布时间:2022-12-26浏览次数:53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茂幼师20229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纪检审计部为内部审计工作专职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支持审计工作开展。

第四条  纪检审计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领导下从事审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忠于职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纪检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备具有良好道德和财审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制度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纪检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纪检审计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学校财务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纪检审计部对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开展的受托业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纪检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纪检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大宗采购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其他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纪检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以下建议或要求: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要求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纪检审计部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纪检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由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进行核实,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纪检审计部复审审计报告后,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审批签发。

第十七条  被审单位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方案,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限时进行整改。

审计时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分析研究、开展调研,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或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和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纪检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