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广茂幼师〔2022〕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职能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及附属单位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学校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学校附属单位需要进行审计的业务;其他审计业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五条 学校及下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须经学校审批同意,由纪检审计部提出立项申请。后勤保卫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并依据学校合同审批程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八条 委托审计可以采取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第九条 中介机构必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纪检审计部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并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向纪检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文件送交纪检审计部。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纪检审计部。
第十二条 经确认无异议的审计报告,由纪检审计部送至与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同时将全部相关的审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费用支出: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或附属单位支付。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纪检审计部项目负责人: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相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纪检审计部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纪检审计部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二)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三)审计人员违反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评价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履行委托合同(业务协议书)承诺的情况,审计项目的质量;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三)其他与项目审计工作相关方面。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